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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7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原则,建立法定盈余公积,供有关股东或者投资者合法享有待遇的累积资金。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及有关财务政策的要求,它是一种财务上的固定资金,以满足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财务需求。由于公司有向上市的可能,所以其必须做好精确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以便提高未来融资的可能性。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具体原则一般有以下几种:首先是有关税收法规和财务报表的要求,其次要考虑法律税费和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最后是在公司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预测的基础上把握法定盈余公积的收入和支出的界限。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要求企业必须根据证券市场监督的法定要求,对未来可能的利润分配进行计提,企业的每个会计期间都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以便公司未来发展所需的资金预备。
拓展知识:法定盈余公积的支付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的支付只可用于公司扩大产量或者改善经营状况,以及满足以下情形。
1、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股票投资;
2、偿还公司的债务;
3、对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调整;
4、增资扩股;
5、建立储备基金;
6、发放职工奖金、津贴;
7、补充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8、支付购买股票的手续费和税收;
9、支付其他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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