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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代发需要发票
总包代发的工资也是属于我们工程款的一部分,只不过这部分工程款没发到公司账户上,直接由总包账户转到农民工工资账户.实际上这部分总包代发的工资是我们公司的收入,所以要开票给总包.
劳务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可以做如下的账务:
首先,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其次,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农民工工资由劳务公司(分包公司)来申报,和分包公司是劳动关系,具体用工、派工等事项都是有分包公司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仅仅是根据分包提供的考勤表、发放清册、委托代付协议等直接支付而已.
农民工工资是企业工程的成本支出.合同履约成本是当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达成后,由于交易的达成与交易的执行往往存在着时空上的分离.
总包方代发工资个税由谁代扣代缴?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是,实务中,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如以上案例,总包单位是形式上直接支付所得单位(代付),分包单位是实际上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实付),那么,按照"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就会存在扣缴主体争议,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将扣缴义务人认定标准明确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笔者认为,此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将扣缴义务人身份明确界定为实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因此,以上案例中,农民工实则为分包单位员工,和分包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管理、用工安排、用工考核、工资标准等事项均由分包公司决定并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只是根据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工时考勤表、农名工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支付协议等证明资料直接支付款项而已.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分包单位应认定为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因此,个税应由分包单位代扣代缴并做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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