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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拿到虚开增值税票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依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该条款意味着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企业手中的虚开发票都会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从而被剥夺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资格。
在《办法》出台前,对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所定义的善意取得的增值税虚开发票,税务机关经常援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该文件已于2018年6月废止)的相关规定,以取得“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为由,要求涉事企业对该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办法》出台后,正式确立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和法律地位,也对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情形设置了救济条款;
因此,在税务部门已经定性发票为善意取得的前提下,企业所取得的虚开发票只是丧失了其作为税前列支凭证的证据效力,而并非丧失了其税前列支的权利,当企业确实无法再次取得合规发票时,应当参照《办法》第十四条准予税前扣除。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段明确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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