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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调低怎么处理
房地产企业可以预提成本的有: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调低时,按照之前预提分录的相反分录做会计核算。
暂未取得发票的所有成本都可以计入计税成本吗?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考虑上述两条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第34条规定排?除了第32条的三种情形。第35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今年我公司的开发产品完工,企业按照第32条规定按照规定比例预提的成本必须在明年5月底之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取得发票?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6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包括的话,那么,今年我公司暂未取得发票的所有成本都可以计入计税成本,进而结转损益,只要在汇算清缴时,能够全部取得相应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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