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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root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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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数据有变,如何分摊税款?

例:我公司为总分机构,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今年7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发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发生了变化,请问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需要采用最新数据吗?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针对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已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上文中所列出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更多内容详情请关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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