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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答:实践中,众多企业除了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往往没有对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鉴于此,企业在接受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后,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错误账务,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补交税款后,必须要对稽查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又稽查发现后被重复补税的风险。
一、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依据
在税收稽查工作实践中,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这种观点正确吗?分析如下:税务稽查后,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的依据是企业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因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尽管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以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稽查机关稽查的账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对本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另一种是对过去以往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因此,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涉及到本年度的账务调整和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机关稽查出的本年度的账务有错误,则企业只要按照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进行处理,有关“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章第三节第二部分“年度结账前账务自查,及时账务调整规避纳税盲点”的内容。以下主要介绍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思路、跨年度账务调整技巧和增值税的账务调整技巧。
(一)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
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账务处理正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而补税的,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2、企业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必须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3、对于一些不需要账务调整,但是涉税数据有变化的,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亏损数额的调整。
案例分析
答:(1)案情介绍2014年4月,某税务机关在对2013年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一项非正常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经查证为该企业出售下脚料的业务,共计936000元,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2)账务调整分析
2014年调整补缴的增值税并结转下脚料收入:借:其他应付款 936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936000÷(1 17%)×17%〕因该企业下脚料没有单独核算,均已计入产品成本,因此不需要结转成本。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以后单独核算下脚料的成本,并在出售时与收入同时结转。假设该企业2013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适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企业当年纳税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230-1500×15%)。2014年稽查以上下脚料,增加当年销售收入80万元,2013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0 80)×15%=237(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可全额扣除。则该企业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5=75(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广告费会计与税法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2013年企业已将5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了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即: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5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12500
则2014年应调整2013年广告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提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7500(750000×25%)
2014年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
应交所得税 187500
贷:银行存款 3235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0(800000-2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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