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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
答:下列6种情况下,企业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小于增值税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由于上述行为所涉及的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因此,上述资产发生内部改变的行为,增值税应在申报表上如实填报视同销售收入金额,而所得税不会确认收入,必然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5.“买一赠一”销售货物
增值税方面:税务总局对“买一赠一”销售行为如何确认收入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从发票开具上来把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得税方面:对如何开具发票无明确规定,更多的是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来进行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纳税人对“买一赠一”行为没有按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增值税就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对赠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处理。而所得税对赠品则不视同捐赠,赠品价格包含在总的销售金额之中。此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本年收入数必然大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收入数,而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能调整。
6.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方面: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1或附表2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对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不一致的差异分析
答:在实际工作中,对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不一致差异不外乎两种情况: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一、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差异疑点分析:
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销售额收入一般不会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因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外延大于增值税销售额收入的外延,因此该项疑点应重点分析。在征管状况分析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增值税销售额收入正确,所得税营业收入错误。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深化和征管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增值税销售收入额的管理日趋完善,增值税销售收入额相对真实可靠,有些纳税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人为少计所得税收入;
2.增值税销售额收入错误,所得税营业收入正确。在中小企业中,为提高征管质量,降低零负申报率,在当期进项税额一定时,人为提高增值税销售额收入,从而造成了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所得税营业收入;
3.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都不正确。这种错误是由纳税申报填写不正确或计算错误所造成的。通过在征管系统中对两项收入申报的落实分析,系统只就增值税销售收入月度发生额和所得税营业收入季度发生额进行累计,得出全年累计数,并不默认期末或年度申报表上填写的累计数。有些企业在填写申报表时,漏填或错填本期发生额,也导致两项收入都不正确。
二、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营业收入的差异疑点分析:
由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中含有非应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在增值税帐务处理上,视同销售收入只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而未作收入处理,还有补贴收入等特殊收入,在所得税季度申报时计入了营业收入,所以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营业收一般情况下属于正常。但通过落实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所得税营业收入正确,增值税销售额收入错误。纳税人为少缴增值税而少申报或不申报销售额,这种现象发生较少,对于开具发票不规范企业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在两个税务机关管理的可能发生;
2.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都有错误。这种错误是由纳税申报填写不正确或计算错误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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