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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答:在实际工作中,违约金和税务处理有多种方法,到底该如何选择呢?那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区分,如:违约金的支付方是谁,合同是否履行?让小编带着满心疑惑的你一一来寻求答案吧!
一、购买方支付违约金
1、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税务处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的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依据:增值税的处理由于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了购买货物价格的一部分,因此支付的违约金一部分计入货物的采购成本,一部分属于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
3、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违约时,销售方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二、销售方支付违约金
1、合同尚未履行,销售方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税务处理依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合同的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合同尚未履行,购买方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依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于乙经销商是购买方不是销售方,因此,乙经销商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应作为当期应税收入。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需要从两个方面确定:一是根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违约行为的范围,二是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金的比例。违约金又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顾名思义就是违约行为范围及支付比例都有法文法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即按照规定执行违约赔偿问题;约定违约金则是合同当事人对违约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违约的范围及违约金的比例,签订时可参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原则执行,所以,违约金的相关规定视具体经济业务类型而定。
关于上述内容“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大家都理解了吗?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深刻了解各种处理方法,这样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相关情况,处理起来就不会手足无措、丢东落西。你还能联想到更多需要考虑的情况吗?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请直接在线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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