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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分录
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会计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2、具体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车间生产工人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制造费用 (车间管理人员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管理费用 (管理人员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领用全部产品的含税售价总价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领用全部产品的含税售价总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领用全部产品的市场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领用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贷:库存商品 (领用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公司以不同形式向职工发放福利应如何处理
应按规定做不同的税务处理: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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