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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与本票的区别是什么呢?
答:本票、支票的联系和区别
(一)概念分析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银行本票是什么,银行汇票是什么?
答: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辖属营业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
银行本票分为:转帐和现金两种.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指定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支付现金.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汇款人可以是单位、个体经营户或者个人.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账结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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