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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务要正常交税吗
答:对于母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服务如何进行纳税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明确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母子公司是多个法人,总分公司是一个法人。
2、母子公司:每个公司都可以独立核算,独立纳税,是个独立企业。
3、总分公司:分为两种情况,较独立的有自己的账户,核算体系,可计算盈亏可独立纳税,但不是独立法人。还有就是受总公司控制,不单独纳税的。
4、主要区别在于是多个独立法人,还是一个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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