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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要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会计分录:
1、应补缴税额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多缴税额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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