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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从7月份起,分支机构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勾选已经成为灰色不可自行判断选择.
1、分支机构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不论选择为非汇总还是独立核算,都不能以各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的依据,因为分支机构本身不是法人纳税人,不是核算企业所得税的主体.
2、由于前期,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在维护和执行中,对于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是存在瑕疵的.为了督促纠错,因此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税务就进行了一刀切,即:所有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当然二季度的申报为本年累计数,如此算来,也就是从2019年1月份开始,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执行起来,也是比较突然,但是确实是有修正依据的.
二级分支机构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4月1日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对第 60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答复如下: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项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在外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你公司即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时应将分支机构包括在内.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对当年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上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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