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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财务经理,2003年我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住宅(110平米,现已经居住1.5年),现在因工作调动,我可能要将这套住宅销售,因为现在房价上涨挺快的,我这套房子增值很多,请问,我出售的这套住宅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谢谢!
答:就你所咨询的这个问题,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非普通标准住宅(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120平方米以下),不论何时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按你所提供的相关情况来看,你的住宅面积只有110平米,所以是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的。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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