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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的建筑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在"取得不动产"来源的表述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与财税〔2016〕36号相比,删除了"自建"一说;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通篇未提"自建"一说,笔者认为总局不是漏落,而是自我纠偏.
"建筑公司自建自用房产"这一经济行为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用商品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企业自用自己生产出的商品为视同销售--销项税额;外购的商品用于非生产经营方面为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受托代销商品所接受代销货物,在货物接受时,可暂不计算进项税额,也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待开出代销货物结算清单,并收到委托人专用发票时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例:乙纳税人将接受甲纳税人委托代销的洗衣机100台全部售出,全部销售价款为80000元,销项税额为12800元.开出代销商品结算清单,并收到甲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或是否及时申报;
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以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备件的名义入账,巧立名目,多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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