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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商品用于租赁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贵公司所述情形是否属于上述应征增值税范围,应由主管税务机关需视具体情况依法判定.
自产商品内部使用账务处理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
1、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宫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自产产品内部领用会计及税务上账务处理
所得税上是不视为销售,关键是增值税上,
个人认为:增值税上也不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领用自产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需要看是否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如果不是用于这些用途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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