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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怎么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于移动使用时纳税。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或复合计税(从价部分)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消费税如何计算?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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