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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资产对外捐赠视同销售为什么按成本计算
答:原来认为既然视同对外销售是需要组价的,不过后来听一个老师讲外购货物直接对外捐赠没有增值因素在内,如果用组价就违反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不需组价的.对外捐赠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按购入价计算收入,那么如果增值税和所得税计税依据一致的话,也是应该用购入价计算销项税的.现在做模拟题有的答案用组价公式,有的直接用购入价直接计提销项税.
外购的资产改变用途需要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作进项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五)只是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当作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但是没有包括外购的,因此不做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一)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应当将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二、所得税--可能做视同销售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样企业将外购的资产作为职工福利时应该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处理.由于允许可以按购入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实质在这个业务上企业没有产生所得额,不缴纳所得税.这样规定基本与增值税处理一致.
但是企业的资产处置形式是多样化,在企业做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处置时作价往往高于该资产本身的价值,而企业只按购入时的价值做计税成本,使所得税源严重流失.
事隔二年之后,又发了个规定来修补漏洞.国税函[2010]148号第八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我们就清楚了:实质上国税函[2010]148号是对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进行了修正并增加了限制条件.其资产的范围缩小了.从所有的非货币资产限制为必须满足"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三个并列条件的资产.
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的资产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产生销售或者变相的销售行为;
2、是企业本身使用消耗了该资产的行为;
3、没有做折旧摊销等消耗性补偿行为,
才能按"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综合以上分析:企业处置外购的资产,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不得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个时候按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实质上在这个业务上产生了所得额,应该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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