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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买一赠一”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有偿”赠送,相当于成套销售、捆绑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A公司销售一商品,公允价值50元,同时赠送一小商品10元,在所得税处理上并不将赠送的小商品作为捐赠行为,而是将其作为该商品公允价值组合销售商品,因此,销售商品收入应确认为:50×10/(50+10)=8.33元。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销售收入与成本相配比。
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以实际取得的银行存款或现金计入销售收入,按组合销售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商品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买一赠一,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而“买一赠一”增值税的计征,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明确,所以现在在税务处理上,各地国税局存在一个政策把握问题,有的地方将“买一赠一”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也有的地方对此不征税。从理论上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此问题上的口径应该是一致的,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流转税司之间互不沟通的结果,造成各地国税局无所适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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