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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出租及出售涉及的税种
问:我公司购入吊车一辆出租并出售给关联企业,先按财产租赁交纳营业税和印花税,后以不高于原价出售,交纳购销合同印花税,这种纳税处理是否全面和正确?若我公司交纳上述税金后,由对方将全部税款汇入我公司,我公司账务该如何处理才不违背税法规定?谢谢!
答:您好!是先出租,然后出售吧。
出租是征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出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您司是纳税人,所以应该由自己来承担税款,这儿由购买方承担税款,已经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您企业与关联方就约定,将税款计入出租和出售收入,不要约定由关联方承担。
印花税
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属于行为税。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 0.5‰),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 0.3‰)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贴花——从高原则。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按0.5‰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全额)。
6.货物运输合同
(1)一般规定: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2)对各种形式的国内货物联运: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
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先不介绍。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固定资产出租及出售涉及的税种有哪些?上文简单、概括的讲述一般公司固定资产出租及出售涉及的税种,工作人员平时申报纳税的时候,需要注意,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有疑问的话,可以到官网,找我们的答疑老师,在线帮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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