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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发票怎么开具
销售返利
返利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目前返利主要有两种形式: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直接返还货款或者冲抵货款的形式.
增值税的处理
货币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货币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实物返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实物返利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货币返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要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且在销售确认时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以后经销商实际享受返利时,转销该预计负债.主要是因为:
1.将返利计入预计负债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
2.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但此处的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构成现在的收入,计提时应冲减当期收入.
3.现金返利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冲减收入,不建议计入销售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经销商已经达到了相关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返利条件,而企业尚未计提该项负债,惠而浦与经销商签订合同时,应该有明确的返利政策,期末可以合理估计确定相关负债金额,惠而浦此次会计差错因没有按照规定计提销售返利,导致收入虚增,利润浮盈.
例1.彤升公司与代理商协议,销售给代理商10000元商品,年底完成目标第二年返利3510元.
第一年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3000
贷:预计负债 3000
注:企业所得税按照所有权转移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计提的现金返利3000元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2)第二年,实际开具红字折扣发票抵顶货款等时:
借:预计负债 3000
贷:应收账款等 35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注意:预提返利在会计上应冲减销售收入,但税法上只有在实际开票时才能冲减销项税额.以上税务处理各地可能会有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采用当地的通用做法.
实务返利的会计处理
实物返利在增值税方面应当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认为是无偿赠送而作为商业折扣冲减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五章关于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其本质上是为了促进销售,即便是实物在会计处理上也可作为商业折扣处理.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商超上架费
折扣销售
1. 概念
折扣销售,亦称商业折扣,通常折扣与销售同时发生,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
2. 税法规定
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中提到,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铂略提醒您"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在开发票的时候只有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在"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以抵减掉折扣额,按差额交税.
销售折扣
1. 概念
销售折扣也叫现金折扣,通俗理解就是先卖货后折扣,是指纳税人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惠,相当于应收账款的部分减除,比如10天内付款给予你5%的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3%的折扣,30天内付款无折扣.
2. 税法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 现金折扣无票列支风险管控
(1)出现问题
现金折扣没有发票,其扣除风险如何管控?在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在以票管税模式下,以何种票据进行扣除?如果没有符合税法的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现金折扣必然是实际发生,而且也与取得收入有关,可以税前扣除在法律层级得到支持,得到第八条的支持.关于票据,如果能够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当然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关键是如何开票的问题.
现金折扣在供货方的账务处理中计入财务费用,相对应的,购买方相当于取得了一种价款减除的收益,购买方应该冲减财务费用.这种收益是否要缴纳流转税呢?遍寻目前的税收政策,没有政策对现金折扣是否征收流转税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现金折扣是不用缴纳流转税的.不缴纳流转税,开具发票就成为难题.铂略提醒您,风险管控的落脚点应是提供充足的资料来证明现金折扣的真实发生.在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货物、劳务的合同或协议,包括有现金折扣条款.
现金折扣发生时的情况说明(双方签字、盖印).
第三,采购方在现金折扣发生的时冲减财务费用的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采购方将现金折扣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商超上架费
快速消费品企业为了进入大型商超卖场,通常免不了支付合作费用,比如上架费、店庆费、堆头费等等.营改增前,税发[2004]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金,应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商场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因为与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应按照营业税使用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应改为如下处理.
与销售额有关的应开具按照商品税率(通常为17%)进行处理,可以选择票扣或者红字冲销.与销售额无关的应根据营改增对应的服务税率(6%)交增值税,由商超向快速消费品供应商开票.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销售返利"可以给对方开发票吗?怎样做账务处理呢?不懂处理"销售返利"?小心掉坑!如还有其他想知道的,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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