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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问:我公司要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应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答: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县局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纳税审核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法人或业主的合法身份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经营场所证明;区县局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分支机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携带: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注:个人房屋还需带房屋产权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私章等以上资料,直接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即可。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为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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