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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及其押金消费税怎么计缴?
答:对于应税包装物及押金是否计征消费税,如何计税,是困扰纳税人的一个难题.与应税消费品有关的包装物销售形式主要有应税消费品连同销售的包装物、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收押金的包装物等几种.包装物及押金收取的种类不同,税收计算处理也不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下同).
2、不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只收押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
实际经营中,有时存在销售带包装且包装物已作价的应税消费品,又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4、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明确,对酒类包装物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如何计征消费税?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提示1】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门市部销售时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税,而不是按照移送时出厂价或出厂数量计税.
【提示2】若与门市部位于同一县(市),移送时不缴纳增值税,若与门市部位于非同一县(市),移送时缴纳增值税;待门市部对外销售时还需再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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