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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材料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观点认为,如果研发项目属于企业内部研发部门,为产品生产所进行的研发,由于内部研发活动主要是服务于企业的产品生产,研发活动应视为企业商品生产的必要环节.因生产的商品正常销售后,能最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其购进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抵扣;
(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该观点认为,研发活动属于创造无形资产的免增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企业为从事研发活动所购买的设备或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对持以上两种观点的人来说,都有其道理,只是看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与角度来考虑问题罢了.
企业内部研发部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如果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研发的方向主要是为了提升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或产品的更新换代,其购进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政策分析:
1、为提升产品销售"成功的研发活动":根据以上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主要为提升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或产品的更新换代,其研发的成果主要是为企业产品销售服务的,未对外销售,应不属于无形资产,属于企业产品生产前的一道正常的研发工序,其购进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抵扣;
2、为提升产品销售"失败的研发活动":根据以上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主要为提升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或产品的更新换代,如果产品的研发活动失败,无法运用与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是否会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要求,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转出处理呢?
回答是否定的,当然不会.原因在于,研发失败是研发这种"创新"活动的内在属性.研发活动的创新特性,决定了"研发失败"在研发活动中是必不可免且经常发生.由于正常的研发失败所造成的研发设备或原材料消耗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3、为提升产品将"研发成果对外销售":根据以上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如果将研发的技术成果对外转让,应属于无形资产,其购进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了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4、企业的研发活动服务于免税项目:根据以上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如果将研发的技术成果服务于免税项目,属于免增增值税项目,其购进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专职独立研发企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以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技术转让为主的"营改增"企业,其购进研发设备或耗用的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研发材料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研发项目所处的企业地位、研发的目的、研发的项目等综合因素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想要了解更多财务干货,请继续支持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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