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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 ) 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 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 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第6的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 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 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总之,双方 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印花税处理方式是什么?
双方均应当缴纳印花税。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据之一,需按所载合同金额的0.5‰贴花,并以书据签订的双方为印花税纳税人。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印花税。其中,A公司换出土地使用权和换入土地使用权,均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印花税;B公司换出土地使用权和换入的土地使用权,同样均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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